搜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4894/2022-00098
[ 发文字号 ]
忠府办发〔2022〕31号
[ 主题分类 ]
行政事务
[ 体裁分类 ]
防灾减灾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5-27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忠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忠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分享: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忠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忠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忠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忠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忠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27

1.忠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1

2.忠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43

3.忠县地震应急预案……………………………………………79

忠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高水平打造“三峡库心·长江盆景”提供坚实保障。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忠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4)坚持统筹兼顾及“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

1.5 风险分析

全县现有水库101座(不含在建水库),其中中型水库2座,小(一)型水库7座,小(二)型水库92座;目前在建水库1座(杨家坝水库);山坪塘8125口,整治可用山坪塘7791口。全县流域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公里的河流18条,重点河流有甘井河、黄金河、白石河、汝溪河、渠溪河、大沙河等。

(一)全县洪水灾害风险分析:近年来,受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影响,天气气候形势复杂多变,洪涝灾害的突发性、反常性和不确定性显著增加,局地突发强降雨等极端事件明显增多,洪涝灾害影响日益加剧。我县地处长江三峡库区腹心地带,境内地貌为一系列褶皱山系构成,长江横贯中部。长江以南有方斗山脉,长江以北有苗耳山、精华山,形成“三山”夹“两槽”的地形。全县皆为低山深丘,平坝比较少。我县地处渝东北,暴雨发生频繁,强度大,历时短,峰量高,流速快,沿途产生淹没冲刷,破坏性极强,危害性极大,对山丘区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二)全县干旱灾害风险分析:境内地貌为一系列褶皱山系构成,长江横贯中部。长江以南有方斗山脉,长江以北有苗耳山、精华山,形成“三山”夹“两槽”的地形。全县皆为低山深丘,平坝比较少。境内水系发育、气候温和、雨量丰沛,但由于大气环流、地形条件、副热带高压影响等的影响,雨量分布不均、干旱时有发生,易发8月伏旱、冬春旱。

1.6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见附件2)

2.1.1县防指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是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并接受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指挥调度。

县防指组成如下:

:县委常委、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 总 指 挥: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管理中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城管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县人武部、长江忠县海事处、县气象局、县科协、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见附件3)。

2.1.2县防指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一指挥全县的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协调;参与拟定全县防汛抗旱法规、政策和制度,组织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

2.2.1 县防办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局、县水利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2.2.2 县防办职责

监督各乡镇(街道)和县防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统筹协调全县洪旱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组织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洪旱灾害调查与评估;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汛抗旱工作。

2.3防汛抗旱应急专家组

防汛抗旱专家组由市县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成人员(见附件456)。

主要职责:受市防指指派和县防指委托,为防汛抗旱应急管理重大决策、重点工作、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防汛抗旱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并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的综合评估。

2.4 乡镇(街道)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在县防指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和突发水旱灾情的先期应急抢险工作。

(2)及时疏散转移受灾群众,上报灾情信息,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山坪塘、堤防、护岸、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等设施的检查。

(3)落实安全措施,编制并执行防汛抗旱预案及其他相关预案。各村(居)成立防汛抗旱工作组,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小区)均要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

(4)各村(居)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抗旱与应急抢险的具体工作,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

2.5其他防汛抗旱机构及职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2.6 现场指挥部

发生水旱灾害时,县防指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县防指任命,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按照便于统筹协调、通讯联络、靠前指挥、安全稳定的原则确定。

现场指挥部具体职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落实县防指的工作部署;掌握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灾区需求,及时调集应急物资、装备;指挥县内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其他各方面支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行动;保障县内交通运输畅通;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并安置;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部设立10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县防指根据现场情况任命。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7)。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牵头,加强洪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积极开展风险评估,指导做好抢险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各项准备。由县水利局牵头,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绘制我县的江河洪水风险图、渍涝灾害、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组织编制和修订超标准洪水防御方案。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全县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组织编制防汛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方案并演练。

3.2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气象水文信息

县气象、水利部门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不断提高预报精度,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办和相关单位。

3.2.2工程信息

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县防办和相关单位。

3.2.3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3.2.3.1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对重大灾情灾害发生后应向县政府报告,同时报市防指。

3.2.3.2干旱灾害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人畜饮水困难的数量、分布区域,重要缺水乡镇(街道)、村落;可供使用的水利工程蓄水情况;可供调用的备用水源情况;干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2)根据实时气象、水利等信息一旦发生持续旱情时,各乡镇(街道)和水利、气象等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旱情、旱灾统计情况,同时做好灾情的续报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旱情,对于重大旱灾地区,应立即报告县防指,由县防指组织会商气象、水利等部门,视事态情况做出上报决策并报县政府和市防指。

3.3 预警级别及预警

3.3.1 预警级别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水旱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重大(Ⅱ级、橙色)、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四级。

一、洪水预警级别:

(一)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二)重大(Ⅱ级、橙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本县城区或重点乡镇(街道)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三)较大(Ⅲ级、黄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本县城区或重点乡镇(街道)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四)一般(Ⅳ级、蓝色):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本县城区或重点乡镇(街道)超过保证水位洪水。

二、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一)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报24小时内1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2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二)重大(Ⅱ级、橙色):预报24小时内2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50毫米以上的强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三)较大(Ⅲ级、黄色):预报24小时内4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10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或者降雨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四)一般(Ⅳ级、蓝色):预报24小时内6个及以上乡镇(街道)将出现50毫米以上的降雨过程。

三、干旱灾害预警级别:

(一)特别重大(特大、Ⅰ级、红色):已经发生严重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二)重大(严重、Ⅱ级、橙色):已经发生中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三)较大(中度、Ⅲ级、黄色):已经发生轻度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四)一般(轻度、Ⅳ级、蓝色):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内无有效降水,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水。

3.3.2江河洪水预警

县水利局应做好河道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县防指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3.3.3山洪灾害预警

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县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县防指应根据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确定影响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山洪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和有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分区域实现快速转移,并由有关部门按照预警权限发布预警。

3.3.4干旱灾害预警

县气象部门应做好干旱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报送气象信息,县防指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 预警发布及响应

3.4.1 预警发布

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忠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和重大(Ⅱ级、橙色)的洪旱灾害预警信息由市防指发布,较大(Ⅲ级、黄色)和一般(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县防指发布;特殊情况下,市防指可以直接发布Ⅲ级、Ⅳ级预警。

县防指收到市防指发布的重大、特别重大预警信息时,及时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洪旱灾害涉及或影响到我县行政区域外重庆市范围内的,由县防指请求市防指协调有关区县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4.2预警响应

一、洪水预警响应

(一)蓝色预警响应(Ⅳ级)

1.洪水影响区域乡镇(街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警示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加强防范、及时避险。

2.各乡镇(街道)加强巡查排查、危险区域警戒。

3.各乡镇(街道)做好应急避难转移和抢险救灾物资准备等临灾准备工作,值班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到岗待命。

(二)黄色预警响应(Ⅲ级)

1.洪水影响区域乡镇(街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警示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加强防范、及时避险。

2.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各乡镇(街道)加强巡查排查、危险区域警戒。

3.县防指对洪水影响区域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各乡镇(街道)应急避难场所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落实情况、人员到岗情况进行检查。

4.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抗洪救灾准备工作。

(三)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1.洪水影响区域乡镇(街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警示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加强防范、及时避险。

2.洪水影响区域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各乡镇(街道)加大巡查排查、危险区域警戒力度。

3.县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洪水影响区域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各乡镇(街道)的防汛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4.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抗洪救灾准备工作。

(四)红色预警响应(Ⅰ级)

1.县防指协调有关部门利用县融媒体中心发布红色预警响应和防汛警示信息。

2.洪水影响区域乡镇(街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警示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加强防范、及时避险。

3.洪水影响区域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各乡镇(街道)加大巡查排查力度,依法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县防指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洪水影响区域的防汛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

5.应急救援队伍、各工作组做好抗洪救灾的有关准备。

二、干旱预警响应

(一)蓝(Ⅳ级)、黄色(Ⅲ级)预警响应。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牲畜饮水、农业用水注意节约。

(二)橙色预警响应(Ⅱ级)

1.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2.适度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3.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4.县气象局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三)红色预警响应(Ⅰ级)

1.启动远距离调水等应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车载送水等多种手段,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牲畜饮水。

2.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3.严禁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4.县气象局适时加大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3.5预警解除

级预警信息解除由市防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宣布解除,Ⅱ级预警信息由市防指直接宣布解除;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县防指宣布解除,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直接宣布解除。

4 应急响应

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8)。

4.1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灾害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2 响应启动

根据水旱灾害分级情况,将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1)应对特别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县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县各部门、乡镇(街道)听从指挥部调度安排,县内各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开展洪涝、干旱灾害应急处置。

(2)应对重大洪涝、严重干旱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县应急总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听从县应急总指挥部安排调度,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

(3)应对较大洪涝、中度干旱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县防指负责应急处置,组织调动县各成员单位、受灾乡镇(街道)、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4)应对一般洪涝、轻度干旱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防指统筹,受灾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处置,县防指视情调集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发生重大及以上灾害时,市防指到达县防指后,县防指移交指挥权,服从市防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并组织先期处置。

4.3 响应措施

4.3.1防汛措施

(一)I级应急响应

1.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召开调度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立即派出工作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应急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2.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到岗履职;各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明确专人收集、上报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服从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

3.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得到县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部门和行业自有渠道及微信、QQ等,向本行业、辖区、责任领域的发布对象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宁可做重,不可做漏,做到应发尽发,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4.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和制定工作措施;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分别组织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宣传报道及网上舆论正面宣传引导;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抢险救灾;县公安局负责灾区交通秩序、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根据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参与抢险救灾;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县住建委负责城区排涝工作,并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地下车库排涝抢险;县城管局负责城市低洼地带道路、城区桥梁的现场安全警示和管控;县交通局负责桥梁、临河和易积水地段公路等重点区域现场安全警示和管控,加强排堵疏导,为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水利局加密水库、河道水位监测和预报频次,负责县内水库和协调县外水库洪水调度,为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县商务委指导有地下商场的企业做好排涝救灾工作和筹集救灾救助物资;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县内外救援队伍和物资,并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科技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通信企业为受灾区域提供通信保障;县气象局增加气象监测和预报频次,并增加雨情等预警信息发布;县供电部门负责为灾区提供临时用电保障。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防汛工作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安全转移所有受威胁人员,并确保转移安置的人员有房住、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乡镇(街道)或者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按照相关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安排专人做好后续信息报送。

7.各水利工程、地灾隐患点、城镇河道堤防等巡查人员24小时不间断巡查。

(二)Ⅱ级应急响应

1.由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县防指总指挥召开防汛调度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立即派出工作组,由县领导任组长,县应急总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抢险救灾工作,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

2.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到岗履职,其他负责人根据需要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有工作人员全部到岗,接受本单位工作安排;各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明确专人收集、上报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服从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

3.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得到县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部门和行业自有渠道及微信、QQ等,向本行业、辖区、责任领域的发布对象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宁可做重,不可做漏,做到应发尽发,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4.县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会商,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和制定工作措施;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和县武警中队分别组织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宣传报道及网上舆论正面宣传引导;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抢险救灾;县公安局负责灾区交通秩序、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并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县住建委负责城区排涝工作,并指导物业公司做好地下车库排涝抢险工作;县城管局负责城市低洼地带道路、城区桥梁的现场安全警示和管控;县交通局负责桥梁、临河和易积水地段公路等重点区域现场安全警示和管控,加强排堵疏导,为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县水利局加密水库、河道水位监测和报告,负责县内水库和协调县外水库洪水调度,为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县商务委负责指导有地下商场的企业做好排涝工作;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调度县内外救援队伍和物资,并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物资保障;科技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通信企业为受灾区域提供通信保障;县气象局加密气象监测和预报,并加密雨情等预警信息发布;县供电部门负责为灾区提供临时用电保障。县应急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防汛工作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5.乡镇(街道)党政至少一名主要领导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安全转移所有受威胁人员,并确保转移安置的人员有房住、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乡镇(街道)或者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按照相关要求,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并安排专人做好后续信息报送。

7.各水利工程、地灾隐患点、城镇河道堤防等巡查人员每1小时巡查1次。

(三)Ⅲ级应急响应

1.由县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召开防汛调度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根据情况需要派出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赶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2.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分管负责人到岗履职,其他负责人根据需要参与相关工作;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有工作人员做好备勤准备,随时接受本单位工作安排;各单位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力量,明确专人收集、上报信息,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及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指导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并服从县防指统一指挥和调度。

3.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得到县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部门和行业自有渠道及微信、QQ等,向本行业、辖区、责任领域的发布对象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宁可做重,不可做漏,做到应发尽发,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4.县防办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拟定工作措施;县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论正面宣传引导;县教委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负责做好低洼地带道路车辆通行管控;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县住建委负责城区低洼地带排涝工作,并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地下车库防涝救灾准备;县城管局负责城市低洼地带道路、城区桥梁的现场安全警示和管控;县交通局负责临河和易积水道路、码头、桥梁等重点区域现场安全警示和管控;县水利局加密水库、河道水位监测和报告,督促落实提前降低上游水库和城区河道水位;县商务委负责督促有地下商场的企业做好防涝救灾准备;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县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调度救援队伍和物资,并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物资保障;县气象局加密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雨情等预警信息。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防汛工作职责,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工作。

5.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靠前指挥,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安全转移所有受威胁人员,并确保转移安置的人员有房住、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得到及时治疗,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乡镇(街道)或者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按照相关要求,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防办报告,并安排专人做好后续信息报送。

7.各水利工程、地灾隐患点、城镇河道堤防等巡查人员每4小时巡查1次。

(四)Ⅳ级应急响应

1.由县防指副总指挥或委托县防办主任召开防汛调度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

2.全县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分管负责人到岗履职,做好防汛工作准备;各单位值班人员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确保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3.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得到县预警信息平台发布的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县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部门和行业自有渠道及微信、QQ等,向本行业、辖区、责任领域的发布对象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宁可做重,不可做漏,做到应发尽发,确保预警信息传递到村、到户、到人,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4.县防办组织有关单位会商,拟定工作措施;县住建委负责指导、督促物业公司做好地下车库防涝工作准备;县城管局负责城市低洼地带道路、城区桥梁的现场安全警示和管控;县水利局做好水库、河道水位监测和报告,并根据上游水库、河流现有水位情况,确定是否提前降低上游水库和城区河道水位并督促落实;县气象局做好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照防汛工作职责,做好防汛应急处置准备。

5.各乡镇(街道)或者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县防办报告,并安排专人做好后续信息报送。

6.各水利工程、地灾隐患点、城镇河道堤防等巡查人员在常规巡查基础上增加巡查次数。

4.3.2 抗旱措施

发生旱情时,各乡镇(街道)及防指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提前限制水库开闸放水量,检查各灌溉渠道是否完好,确保水库水量充足,补水路径畅通。

(2)启用应急水源,县水利局实施水量调度,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3)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

(5)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蓄水池。

(6)应急性跨流域调水。

(7)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8)对人畜饮水严重困难地区实行人工送水。

(9)必要时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门,保护水源水质。

(10)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缩小或者阶段性停止农业灌溉供水。

4.4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高响应级别;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县政府或县防指决定响应终止。

4.5后期处置

4.5.1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1)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由涉灾乡镇(街道)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2)县防办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救助、抚慰受灾群众。

(3)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消杀防疫工作,防止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

(4)县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燃气等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供气、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组织涉灾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灾后重建工作。

4.5.2社会救助

做好社会捐赠工作。较大、一般水旱灾害发生后,县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县应急局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县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4.5.3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县政府或政府指派相应的行业部门组织土地复垦和林木补种。

4.5.4宣传教训

充分利用县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全县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防汛抗旱减灾意识。各乡镇(街道)应广泛宣传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居民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4.5.5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理赔工作。

4.5.6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视情组织成立工作组,开展辖区洪旱灾害的核实、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将有关结果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

县防指也可以委托有灾害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分析和评估。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以县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救援队伍和各专业抢险队伍为主,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武警中队和武装部民兵参与抗洪抢险救灾。各乡镇(街道)建立的应急队伍是防汛抗旱救援的先期处置力量。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人员及电话(见附件10)。

通过与周边区县签订的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协议,按联动响应机制请求周边区县支援。

5.2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县防办动态更新各乡镇(街道)及成员单位通讯联络电话(见附件79)。

5.3 指挥平台保障

县应急局建立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结合我县“智慧城市”建设、区域大数据规划等项目,将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县级层面“大规划”,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建立“智慧应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灾害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提供信息化智能化支持,保障有关单位在防汛抗旱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应对和准确指挥。

5.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按有关规定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储备救灾医疗器械和药品等。

县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救灾经费列入财政予以保障。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分别由县应急局、县水利局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负责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库。

5.5 基础设施保障

充分利用应急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QQ、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县科技局(大数据中心)负责协调电信忠县分公司、移动忠县分公司、联通忠县分公司,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县经济信息委督促县供电公司、燃气公司负责对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燃气工程建设,保障受灾区域和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以及居民正常用气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统一指挥调度,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5.6 避难场所保障

全县各乡镇(街道)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发生重大灾害时,能够保障受灾群众应急避难需要。

5.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局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县宣传、教育、文旅、科技、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防汛抗旱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项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把各项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增强防灾意识。

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各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避险演练。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6.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 附件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

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4.县防汛抗旱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5.市派驻县防汛抗旱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忠县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

7.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8.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9.全县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值班电话

10.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人员及电话

忠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灾(险)情,快速、及时、妥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忠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政策制度规定,结合忠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类负责、协调配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先期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因地震、降雨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工程活动引发的,成灾过程即致灾速度较快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及其次生灾害。

乡镇(街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5 风险分析

全县共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886处(库区乡镇436处、非库区乡镇450处),其中滑坡680处、危岩崩塌57处、不稳定斜坡149,共危及3万余户6万余人生命财产安全。

忠县处于三峡库区腹心、县内各山体陡斜坡、农村公路沿线是全县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全县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边坡开挖,切坡以及堆倒弃土弃渣等人为活动易引发地质灾害。农村地区农民建房未充分考虑周边地质环境条件,存在选址不当、排水设施缺乏或不完善、对斜边坡不合理开挖与加载等情况。

2 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组织体系

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附件1)。

2.1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

2.1.1县地指组成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 是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重庆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的指挥调度。

县地指组成如下:

总指挥:县委常委、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 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规划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大数据中心)、县经济信息委(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人民防空办)、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银保监管组、县气象局、县科协、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江忠县海事处、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见附件2)。

2.1.2县地指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指导和检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2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

2.2.1县地指办组成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地指办职责

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震和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2.3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专家组

地质灾害防治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县地震地质灾害专业驻守人员通讯录和县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见附件34)。

2.4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在县地指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日常工作和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的先期应急抢险工作。

(2)及时疏散转移受灾群众,上报灾情信息。

(3)落实安全措施,编制并执行地质灾害预案。各村(居)成立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组,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小区)均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救援责任人。

(4)各村(居)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的具体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

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值班电话(见附件5)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指视情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级、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Ⅳ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地质灾害专业驻守人员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地指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立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6)。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我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1.2 隐患排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分级管控,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管控。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县地指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紧密合作,逐步建成监测网络及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特别时期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地质灾害巡查巡检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

3.1.3 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乡建设、生态修复相、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相结合,进行综合整治。

3.1.4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健全全县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全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并有序推进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强化专业监测。

3.1.5 监测预警措施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对每个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避险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技术管理员等“四重”网格人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

3.2 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1)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忠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会商后,报县政府审批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预警等级分为级(红色)、级(橙色)、级(黄色)、级(蓝色)4个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见附件7)。

当预警等级为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级及以上或气象局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

(3)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中型、小型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见附件8)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红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橙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3)中型地质灾害(黄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4)小型地质灾害(蓝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分级表和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分级表(见附件910)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时限

(1)当有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时,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受地质灾害影响者应当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也可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023-542365263)、县应急局(023-54812350)报告,同时也可通过110119120等实行联动报警;

(2)乡镇(街道)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县地指办、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核实情况后书面向市地指报告。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在信息报告时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4.2.2 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及受灾对象情况;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初步判断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

(4)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情况。

4.2.3 信息核实

(1)县地指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启动响应,通知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地指;

(2)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现场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4.3 应急处置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威胁程度,应急响应级别按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重大、特大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由县地指负责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报市地指。

4.3.1级(小型)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县地指指导协调,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受威胁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地指及有关部门。

(2)县地指接报后,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县地指副总指挥审核,请示县地指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地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发布响应指令,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地指办主任视灾情通知县地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地灾专家赶赴地灾现场,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县地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或待命。

(4)乡镇(街道)根据县地指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点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在24小时内不间断向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上报灾(险)情处置情况。

(5)县地指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

4.3.2 级(中型)应急响应

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应对,县地指指导协调,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地指及有关部门。

(2)县地指接报后,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地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启动后,县地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发布响应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地指副总指挥带领宣传、人武、应急、规资、公安、交通、商务、卫健、民政、交巡警、消防、气象等县地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地灾现场,与乡镇(街道)政府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对接,协助、指导乡镇(街道)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间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县地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

(4)乡镇(街道)根据县地指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在24小时内不间断向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上报灾(险)情处置情况。

(5)县地指工作组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4.3.3级(大型)应急响应

(1)Ⅱ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力量开展应急调查,明确可能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县地指,经县地指复核后,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县地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成立现场指挥部,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上报市地指。

(4)乡镇(街道)主要处置工作包括:配合县地指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只等进入危险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对威胁航运、航道的应及时通报航道、海事、港航、交通局等部门并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5)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员和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县地指、现场指挥部。其他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县地指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视情况需要,可调集周边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支援或申请市地指协调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及时汇总灾(险)情及已采取的措施,统一发布灾(险)情信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并及时向市地指和县政府报告。

(7)市地指工作组达到我县后,县地指移交指挥权,接受市地指指挥。

4.3.4 级(特大型)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启动Ⅰ级响应后,严格执行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同时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协调指挥应急抢险,县减灾委和县地指工作组跟随赴灾区办公处置,县地指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地质指。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汇总受灾(险)情况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地指报告。县地指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及时增派现场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县政府统一协调驻忠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2)及时统一发布灾(险)情信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

(3)市地指工作组达到我县后,县地指移交指挥权,接受市地指指挥。

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11)

4.4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要向市政府、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以及驻渝部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县政府协调。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进一步加重,威胁对象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定灾(险)情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县委宣传部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类型、规模、成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

4.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7 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处置后,由县地指及专家组经现场核实、评估和分析论证,确定灾(险)情已得到控制,报市地指或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 善后处置

由乡镇(街道)牵头,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受灾群众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安置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城乡建委等部门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现场清理,排除障碍及险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救治、防疫和防病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害现场管控和社会维稳工作。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县红十字会和县应急局接收、登记、分配。县政府应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

5.2 情况通报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综合协调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现场管理控制等情况向县地指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抢险救援情况经县委宣传部审核后通报新闻媒体。

5.3事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出具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由县应急局组织评估,并向市地指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由县应急局报请市应急局组织评估,并向市地指作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分析、构筑物受损程度、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5.4 新闻报道与发布

较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信息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讲究方式、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市地指和县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

5.5 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经济效益比较差、已无治理必要的,要统一规划,实施异地搬迁重建。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建设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完成治理任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 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建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可从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调用)作为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指导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县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队伍是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随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人员及电话(见附件12)。

6.2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及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救援物资装备数据库,掌握本部门、本行业可用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钻探设备、物探设备、爆破用品和其他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县应急局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被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救济物资。

6.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的交通保障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保障应急交通力量充足。交通部门负责对被毁坏的公路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

6.4 社会稳定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力量赶赴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县武警中队做好加强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5 通信与电力保障

县地质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及抢险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充分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等,实时获取灾害现场情况。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6.6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6.7 救灾纪律

凡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救灾现场。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预案宣传

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周”、“6月安全生产月”、“6.25土地日”等广泛深入基层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应组织开展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处置避险演练。

7.4 监督检查

县地指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经验和教训。

8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2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印发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告知性备案。

8.4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每5年必须修订一次。

8.5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8.6 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抢险救灾过程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件

附件:1. 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组织指挥体系

2. 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3. 县地震地质灾害专业驻守人员通讯录

4. 县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

5. 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值班电话

6.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7.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

8. 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

9. 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分级表

10. 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分级表

11. 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

12. 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人员及电话

忠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履行抗震救灾职责,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震灾害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忠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及周边区县对我县产生影响的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区域联动、分级负责、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5 风险分析

忠县地处四川盆地东部,构造上属川东弧形褶皱带,构造线方向NE30°45°,微向西突出,向东偏转。构造形式为隔挡式,背斜紧密,向斜宽缓。由西向东,发育有精华山背斜、拔山向斜、天池—干井背斜(猫耳山背斜)、忠州向斜、方斗山背斜三个背斜两个向斜。向斜轴部宽缓,局部发育次级小褶皱,在拔山向斜SE翼翘起端,发育有次级小褶皱菁口背斜和珍溪场背斜。断层主要分布于紧密背斜轴部,性质均为走向逆冲断层。位于精华山背斜轴部位置的黄钦垭口断层,倾向NW,倾角7080°,其局部位于忠县境内;发育于天池—干井背斜近轴部的吊钟坝断层,断层面倾向NW,倾角为70°80°,在忠县境内长度约26km。方斗山背斜轴部的方斗山断层,倾向NW,倾角约70°,仅局部位于忠县境内。区内及其周缘地区新构造运动以间歇性抬升为主,抬升幅度自东向西减弱,不存在活动断裂,区域构造稳定。

根据历史地震记载,忠县境内在1644年、1785年、1852年、1858年、1933年和1936年分别发生多次44.5级地震。1993年重庆地震台网建立以来,截至2016年共记录ML≥1.0级地震54次,其中ML1.01.947次,ML2.02.97次,最大为19971127ML2.8级地震。忠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心地带,自三峡水库蓄水以来,该区域地震活动无明显变化,境内以微、小地震活动为主。

1.6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0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我县地区发生M≥6.0级地震或周边毗邻地区发生M≥6.5级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3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我县地区发生5.0级≤M<6.0级地震或周边毗邻地区发生5.5级≤M<6.5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我县地区发生4.0级≤M<5.0级地震或周边毗邻地区发生4.5级≤M<5.5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分级标准: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标准:我县地区发生3.5级≤M<4.0级地震或周边毗邻地区发生4.0级≤M<4.5级地震。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见附件1)。

2.1.1 县地指组成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 是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并接受重庆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的指挥调度。

县地指组成如下:

:县委常委、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大数据中心)、县经济信息委(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人民防空办)、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应急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银保监管组、县气象局、县科协、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江忠县海事处、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见附件2)。

2.1.2 县地指职责

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地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指导和检查全县地震应急体系建设,及时关注市级预案更新情况,做好本县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和检查全县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与驻忠部队之间的工作协同制度;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地震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发布突发地震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办公室

2.2.1县地指办组成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地指办职责

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和县地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统筹协调全县地震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县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震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2.3 县抗震救灾应急专家组

县抗震救灾应急专家组负责为地震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灾后恢复、规划、重建、现场应急救援等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并参与应急处置方案等工作的综合评估。

县地震地质灾害专业驻守人员通讯录和县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见附件34)。

2.4 乡镇(街道)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抗震救灾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在县地指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辖区内的抗震救灾日常工作和突发地震灾害的先期应急抢险工作。

(2)及时疏散转移受灾群众,上报灾情信息。

(3)落实安全措施,编制并执行地震预案。各村(居)成立抗震救灾工作组,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小区)均要落实抗震救灾责任人。

(4)各村(居)应当协助当地乡镇(街道)开展抗震救灾与应急抢险的具体工作,开展地震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

2.5现场指挥部

(1)当我县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县地指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视情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市地指支持、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地指视情组织由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单位组成的现场综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具体职责:掌握县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落实县地指工作部署;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协调有关部门调集应急物资、装备;协调指导县内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调县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协调安排灾区伤病群众转移治疗;协调相关部门支持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处置次生灾害。周边区县发生地震灾害后,落实市地指相关工作要求。完成县地指部署的其他任务。

现场指挥部设立11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县地指现场任命。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5)。

3 响应机制

地震灾害实行分级响应机制。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级、级、级和级。级响应经市地指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指启动;级响应经市地指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指启动;级、级响经县地指报市地指和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地指启动。

3.1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先期处置工作。

3.2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县地指和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并视情向市地指请求支援。

3.3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级响应。在县地指的统一指挥下,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县地指根据乡镇(街道)需求协调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4 响应级别动态调整

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地震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密切配合市地震局收集辖区及周边区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落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以及重庆市年度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组织做好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划定和风险评估工作;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县地指根据震情预测组织预报、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震情速报

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或受邻近区县地震波及有较强震感后,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重庆市地震局发布的数据在震后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同时根据需要,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灾乡镇(街道)。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主动与市地震局加强沟通联系,强化余震监测、加密会商,提出后续趋势判定意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地指及相关行业部门并通报受灾乡镇(街道)。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应及时将灾情情况报告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地指及时将灾情等信息上报市地指,并通报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地震发生后,乡镇(街道)和县级部门根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交通、水利、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生命搜索营救设备及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在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5.2 开展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移动医院或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转运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病疫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根据需要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

5.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根据需要及时修建临时简易住房,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加强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寡老人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5.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供电车、供水车等,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5 加强现场监测

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全力配合市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绘制地震烈度图,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县生态环境局安排生态环保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5.6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滚石、堰塞湖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交通枢纽、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涉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非煤矿山等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5.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拘留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8开展社会动员

县地指负责志愿服务管理;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等平台,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和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受志愿服务,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服务。

视情引导社会力量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县红十字会、县应急局等相关机构做好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街道),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5.9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生活的国(境)外人员。

5.10发布信息

县地指、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11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动态,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县公安局依法打击编造、传播地震谣言等虚假信息的行为。

5.12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县规划自然资源牵头,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

5.13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设施设备基本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且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指挥与协调

6.1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6.1.1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街道)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迅速了解灾情并报县政府、县地指,同时抄报县应急局、县规资局等相关部门;立即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当地各方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紧急医学救援;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出应急救援需求。

全县各乡镇(街道)县抗震救灾值班电话(见附件6)。

6.1.2 县政府应急处置

我县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市地指的统一指挥下,县政府采取先行处置措施,县政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做好震情信息通报、灾情调查和交通、通信等保障工作。

(1)县地指迅速将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况,报县政府、市地震局、市地指,通报县相关部门。

(2)县地指迅速汇总灾情等各要素上报县政府;根据市地震局建议和初判指标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和市地指批准启动级、级、级响应,同时向市地指请求支援。

(3)县地指迅速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地指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评估、分析救灾需求,报告县地指,县地指提出应对措施和处置建议报县委、县政府和市地指。

(4)县科技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通灾区交通,实行交通管制。

(6)县地指第一时间派出前方工作联络组,协助保障公网瘫痪、道路损毁、电力中断等极端条件下的通信联络。

6.1.3指挥调度

县地指召开会议,指挥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制订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抗震救灾整体部署工作方案。成立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赶赴地震灾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研究需要市级支持的事项清单,由县地指向市地指提出建议。

(2)派遣消防救援、综合救援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忠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水利、供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5)指挥受灾乡镇(街道)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调配各类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6)指挥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管控进入灾区的主要道路,为救援留出生命通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的安全。

(7)组织有关部门和非灾区乡镇(街道)对受灾乡镇(街道)进行支援;组织跨乡镇(街道)调拨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下拨救灾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8)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9)市地指到达县地指后,县地指移交指挥权,服从市地指的统一指挥、调度,并组织先期处置。

6.1.4 专项工作组应急处置

县地指各专项工作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相应职责、工作任务分工,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2一般地震灾害

6.2.1 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受灾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汇总灾情,上报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及相关行业部门。

受灾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

6.2.2县政府应急处置

(1)县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调派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安排救灾资金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赴灾区开展紧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请求市地指予以支持。

(2)县地指迅速将地震发生时间、地点等参数,报县政府、市地震局、市地指,通报受灾乡镇(街道)、相关部门。

(3)县地指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地指。

(4)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震情跟踪、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形成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报告,报告县政府,县地指。

6.2.3 指挥调度

县地指根据灾情和抗灾救灾需要,部署开展以下抗震救灾工作:

(1)视情派遣现场综合应急工作组,协助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2)视需求调动县消防救援、紧急医学救援等专业队伍参加抗震救灾。

(3)向县政府和市地指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县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7)。

7 恢复重建

7.1规划编制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在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相有关部门编制或指导受灾乡镇(街道)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在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受灾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工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 规划实施

县政府,乡镇(街道)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级和县级有关部门对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给予指导。

8 保障措施

8.1队伍保障

乡镇(街道)、消防救援队伍、驻忠部队等要加强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县应急局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强化队伍管理和工作保障,为灾情统计报送、评估核查等提供支撑。

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房屋安全鉴定等提供人才保障。

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人员及电话(见附件8)

8.2指挥平台保障

利用县应急局的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与市级指挥系统、灾情现场指挥部的音视频互联互通,便于应急处置的指挥决策。

8.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消防救援队伍等应配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做好突发情况下抢险救援所需各类装备、设备的保障工作。县应急局、县商务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调拨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有关部门应积极争取市级有关部门支持。

8.4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乡规划建设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城市建成区可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空旷区域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社区(村居)要充分利用应急避难场所,统筹配备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演练。

学校、医院、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8.5基础设施保障

县科技局(大数据中心)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应立即启动应急卫星、短波、超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保底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网与机动保障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有效、畅通。

电力公司要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公安局、县交通局、长江忠县海事处等部门要协调建立公路、水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气象局通过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局要协同宣传、教育、文旅、科技、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增强防震减灾意识。

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训。

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

9

9.1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重庆市防震减灾应急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街道)制订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告知性备案。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告知性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9.3 监督和检查

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附件

附件:1.县抗震救灾组织指挥体系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

3.县地震地质灾害专业驻守人员通讯录

4.县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

5.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工作职责

6.全县各乡镇(街道)县抗震救灾值班电话

7.县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8. 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人员及电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