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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2337116294894/2021-0019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体裁分类 ]
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忠县财政局关于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中心违规问题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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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单位名称:重庆市忠县财政局

二、被考核单位名称: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三、考核内容

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方式变更、信息公示、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环节。检查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自行检查阶段(8月3日—8月21日):县财政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内容对2018—2019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行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县财政局。

书面审查阶段(8月24日—9月25日):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编制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9月28日—10月23日):结合书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进一步到被检查单位实施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10月26日—10月30日):财政部门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四、考核方法

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

五、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一)档案资料不完整

1. 本次共检查了8个项目,有7个项目档案未将采购预算表或预算资料存档,占比87.5%。具体未入档的项目为:忠州博物馆政府购买安保服务、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物业服务、农村电商品牌培育政府购买服务、忠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忠县行政中心安保服务、忠州中学新校设施设备采购(第一批教师办公桌椅、值班房床铺)、忠县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 忠州博物馆安保项目评审专家抽选表无抽选人签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之规定。

(二)招标文件引用作废的法规条款

本次共检查了8个项目,有6个项目招标文件引用作废的法规条款,占比75%。

1. 农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购项目、忠州中学校新校设施设备采购(第一批)项目、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办公大楼信息化设备采购三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均有“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把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财政部十八号令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违规供应商进行处罚”条款,其引用的是已作废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第75条。

2. 农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购项目、忠州中学校新校设施设备采购(第一批)项目、商务局农村电商品牌培育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忠县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忠县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这五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均有“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名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中标候选人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条款,其引用的是已作废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第54条4款1项。

(三)招标文件具有不合理加分条款

忠县人民医院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篇评标标准部分具有“投标人是重庆物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得2分;投标人是重庆市物业协会会长单位的得2分;投标人2013-2017年服务的单位获得重庆市及以上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称号的得6分”条款,该条款限制了重庆市外供应商公平加分的权利。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之规定。

(四)成交供应商变更附加违规条款

农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篇第四条第二款具有“成交供应商的变更:1、若为下列情况之一的,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其后一位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1.1拟成交金额在100万以下的,报价不超过前一名报价5%的成交候选人;1.2拟成交金额在100-200万的,报价不超过前一名报价4%的成交候选人;1.3拟成交金额在200万以上的,报价不超过前一名报价3%的成交候选人;1.4采购人须按以上程序确认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组织采购”条款。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但不应附加其他条件。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五)采购公告未公布公告期限

忠县行政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公告未公布公告期限。

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六)机构设置问题

根据此次对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附加检查指标体系中机构设置一项检查发现,忠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除履行了本中心的职能外,还履行了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职能,同时还代理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2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中“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之规定。

六、考核结果

(一)对档案资料不完整的违规事实,责令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之规定,将采购预算表(或预算资料)及抽选人签名后的评审专家抽选表存档。

(二)对招标文件引用作废的法规条款的违规事实,责令你单位根据新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设置“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和“报价明显不合理”的相应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具有不合理加分条款的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 “责令改正”的处理。

(四)对成交供应商变更附加违规条款的违规事实,责令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设置成交供应商变更的相应条款。

(五)对采购公告未公布公告期限的违规事实,经核实当时重庆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模板缺少此项,且模板格式不能自行增减,该问题责任不在你单位,本次检查决定不予处理。

(六)对你单位机构设置问题的违规事实,责令你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县政府专题汇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集中采购机构或引进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责令你单位于3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上报我局。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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