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农村饮水安全是全市22件民生实事之一,也是我县“22+6”民生实事。我县从2005年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以来,先后建成为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400多处,但由于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绝大多数水厂收取的消费不能满足正常运行。同时,各级领导高度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为使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起、管得好、长受益,拟定了《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和《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渝发改农〔2011〕1637号)文件精神,并借鉴兄弟区县的先进做法基础上形成的。
一是适应对象:县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除县城以外供水规模50吨/日或供水人口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二是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即:向市级专项维修基金争取一点,县财政预算一点,各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缴纳一点。县级财政从2015年起每年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费不少于300万元,随农村饮水安全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投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设在县财政局、由水务局建立专账,落实专人管理。
三是各个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和提取和缴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提取采用产量法,维修基金费率按10%计提。即当月应计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当月实际供水量×每立方米水价×维修基金费率10%。
四是基金的申报和使用:工程管理单位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基金;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责,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申报维修经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水务局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维修基金的使用采取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叉、不调剂”的原则。各工程管理单位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经批准同意后,在本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基金中列支50%(如累计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50%,按实际提取经额列支),县维修基金给予等额补助,原则上每次按核实金额的50%补助县级维修基金,其余由各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五是运行管理体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落实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国家投资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多村联办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乡(镇)、村、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工程管理职能;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社会资本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按股权比例归国家、社会投资者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投资者和受益群众代表作为董事参与供水工程管理;以个人(或股份制形式)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由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
六是相关部门职责: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镇)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门负责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支持;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