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忠府办发〔2014〕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长期发挥效益,根据《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农〔2009〕16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除县城以外日供水50吨或供水人口500人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含场镇供水工程,联村、联社供水工程,设计日供水规模50吨以上的单村、单社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以各工程管理单位自筹为主,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逐步实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护、管理和基金筹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等工作,县审计局等部门负责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采取“三个一点”的办法筹集,即:向市级专项维修基金争取一点,县财政预算一点,各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缴纳一点。

第六条 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的维修基金由县财政全额划入维修基金专户。

第七条 县级财政从2015年起每年预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费不少于300万元,随农村饮水安全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逐年增加投入,并于每年初拨入县级维修基金专户。

第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提取

1.提取的范围

凡县内国家投资补助日供水50吨或供水人口5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基金。

2.计算方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提取采用产量法,维修基金费率按10%计提。即当月应计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当月实际供水量×每立方米水价×维修基金费率10%。

3.提取和缴纳方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采取按月计提、按季缴纳的方式,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缴入专户。

 

第三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户设在县财政局、由水务局建立专账,落实专人管理;并建立维修基金征收和使用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工程维修改造。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动用工程的维修基金。未缴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不得安排和使用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维修基金的申报。

1.按规定缴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工程管理单位,可按程序申请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

2.工程管理单位维修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基金;维修费在1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责,原则上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3.申报所需资料包括维修实施方案、用款申请和计划。

4.申报程序。工程管理单位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在乡镇水务服务站、县水务服务中心审核后,10万元以下的由县水务局审批;1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

1.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的项目,各工程管理单位在实施维修之前,应报经忠县水务服务中心核实同意。

2.按程序上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维修基金。

3.维修基金的使用采取为“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不提费、不使用、不交叉、不调剂”的原则。各工程管理单位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经批准同意后,在本工程累计提取的维修基金中列支50%(如累计提取的维修基金不足维修费50%的,按实际提取经额列支),县维修基金给予等额补助,原则上每次按核实金额的50%补助县级维修基金,其余由各工程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 资金的划拨。经核实同意的维修项目,维修结束并经忠县水务服务中心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单位凭报帐申请表、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竣工验收书等向县水务局、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应急情况处理。对应急维修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可以电话或口头向忠县水务服务中心报告,由忠县水务服务中心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实施先行工程维修,再按实际核算费用,补办有关手续,并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加强监督、审计工作。为确保管理、使用好工程维修基金,县审计局会同县财政局每年3月集中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上年度维修基金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并于每年6月将上年度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县政府。

第十六条 相关职责。

1.各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得使用维修基金。

2.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不得弄虚作假、瞒报骗取维修基金,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