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重庆市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忠县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1.《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颁布与实施,为本《办法》的出台提供了依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于201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之规定,为保证《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全面有效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市政府协调督促有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的区县人民政府,及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刘强副市长、欧顺清秘书长做出批示,市政府督查室将此项工作纳入督查范围。
2.分散式供水工程现状为本《办法》出台提出紧迫要求。自2005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来,修建了大量的分散式供水工程,而这些分散式供水工程普遍存在“四低”现象:一是这些供水工程因解决人口数量少,设备成本高、建设地形复杂等原因,人均投资标准大都高于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加之投资有限,导致工程建设标准偏低;二是由于管理不规范、水源水受季节性影响以及工程养护不到位,工程损坏严重,导致工程供水保证率低,群众用水得不到保障。三是工程普遍存在水处理和消毒设备不完备等问题,导致水质合格率低,群众用水水质得不到保障。四是这些供水工程普遍规模较小、分布较分散、缺乏规模化效益;水费收取难度大,无法计提大修理费和折旧费,甚至无法筹集日常维修养护资金。这些问题的存在,急需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全县分散式供水工程“如何建、建后由谁管、怎样管”等问题,为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干净水提供了保障。
(二)制定依据。
《忠县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主要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管理条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并借鉴兄弟区县的先进做法基础上形成的。
二、《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
本运行管理办法包括四个章节。
第一章为总则。本章主要内容为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各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本章主要内容为村镇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的投资方式,规程规范和各职能部门应承担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为用水管理。本章主要内容为规范分散供水工程的产权、水源地保护范围和管护职责。
第四章为附则。本章主要内容为办法发布施行日期。
(二)核心举措
《忠县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办法》是依托《重庆市村镇供水管理条例》起草,是《重庆市村镇供水管理条例》配套规定,适应对象是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村镇供水工程(简称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本《办法》对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作出了要求和规定。对于政府投资兴建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原则上按照《村镇供水条例》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而对于社会资本和群众自筹兴建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则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确定建设、管理及产权,也就是在保证工程质量、水源水及饮用水水质的条件下,鼓励群众“自建、自管、自有、自用”。
具体内容:一是适应对象: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20人以下),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具体包括:引泉、分散式供水井、引蓄灌溉水、雨水集蓄等供水形式;二是规划: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由用水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当地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政府实地勘察水源、地质、居住、电力等条件编制实施方案作出审批,审批结果报县水务局备案。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县发改委会同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审批。三是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自建、自管,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四是产权归属: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或者按照出资人意愿确定产权。五是管理:以国家补助方式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受益户所有,由受益户按照“自建、自管、自有、自用”的方式进行管理。六是水价确定及水费收取:村镇分散式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原则上需收取水费,水价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或协商方式进行商定。确定的水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七是优惠政策: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用地、用电等享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同等优惠政策。八是突发事件处理: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发生供水突发事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置,必要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卫生、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