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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解读

日期:2023-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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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忠府办发〔20227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进一步全面了解办法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办法》自2018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我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办法》与现实管理要求存在一定差距,需要进行全面修订。一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修订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民主法治、依法行政,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集中体现。二是满足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我城市供水工作的不断发展,《办法》部分规定需要通过不断完善改进,才能进一步提升城市供水行业管理服务水平,更好的保障和改善民生。三是深化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以及市民对城市供水的需求变化,《办法》中有的条款滞后于实际需要,应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共13条,在原《办法》基础上修改5条,其余未做变动。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按照《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将原第二条和第六条内容应经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户且该部分用户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统一修改为应经二次供水用户专有面积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由于涉嫌违法设定行政收费,将第六条第三项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用户自筹的部分改造资金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修改为委托由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取用户自筹的部分改造资金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3.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三十日后施行,废止的文件应当写全称。修改为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忠府办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

4.对原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内容修改为本办法由县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5.原第七条和第八条关于改造费用及运行维护费用内容,县发改委都是按照政策程序进行核定,不再做修改。

三、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11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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