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忠府办发〔202272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12

 

 

 

 

 

 

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

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忠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用户自愿、改造移交、专业管理、同城同价”原则。

第二条  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与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是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未纳入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前,县城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修建的房屋,其居民住宅二次生活供水用户经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后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位置至住宅用户贸易结算表前的供水管道、储水池、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贸易结算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的改造移交管理,应经二次供水用户专有面积部分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对县城区现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调查摸底,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鼓励居民小区将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护管理。按照“成熟一批、改造一批、移交一批”和“先改造、后移交”的总体要求,稳妥推进。

第五条  申请改造的居民住宅供水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用户自愿申请;

(二)属于生活住宅供水;

(三)移交前债权、债务、水费等已全部结清;

(四)供水设施台账资料齐全;

(五)能满足必要改造安装条件。

第六条  城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程序

(一)申请业主委员会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申请,街道办事处汇总审查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经业主大会委托,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评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按照标准,现场对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状况进行评估认定。

(三)改造。对评估认定合格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直接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需要改造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以下程序实施改造合格后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1. 编制改造方案。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事宜,并编制改造方案。

2. 业主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二次供水用户大会,公开征求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表决形成决议。

3. 签订协议。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签订《城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协议》。

4. 落实改造资金。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协助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收取用户自筹的部分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

5. 实施改造。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改造,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做好改造工作。

6. 竣工验收。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改造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四)移交。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评估或经改造合格后,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签订《忠县居民二次供水实施移交协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二次供水用户共同推荐的代表)进行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用电电表并直接与供电企业结算电费。

(五)签订《供用水合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抄表到户。

第七条  改造费用按照谁受益,谁承担费用的原则。

(一)二次供水用户一户一表改造费用:由用户自筹1580元/户(低保户300元/户)后,不足部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

(二)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

1. 开发企业前期物业管理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

2. 业主自行(或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的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由供水用户自筹300元/户(低保户免收)后,不足部分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承担。

第八条  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后,用户贸易结算表及表前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维护和更新,表后供水设施由用户负责运行、管理、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  在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前,供水责任属于原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仍按照原协议履行,确保居民供水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原《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忠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及供水设施改造移交管理工作办法》(忠府办发〔2018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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