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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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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22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忠府办发2026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存乡镇客运渡船不适用其规定。为加强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化解乡镇客运渡船安全风险,筑牢水上交通安全防线,推动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监管提质增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起草了《关于加强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 3 2 日国务院令第 709 号第三次修订)

(二)《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三)《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928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四)《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1228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订)。

(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干线渡运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办海函20252485)。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5部分,包含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风险源头管控、渡运线路核定、安全动态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主要内容有:

一是建立“县政府统筹、交通行业主管、乡镇(街道)属地管、村居协管”工作机制。按照法定职责:县交通运输委主管全县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镇客运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村(居)委会协管,渡口、渡船经营人具体管理

二是加强乡镇客运渡船安全风险源头管控,严格遵守“六不发航”制度,推动渡口、渡船标准化建设,完善渡口、渡船安全设施设备。

三是明确我县乡镇客运渡船不再按水路运输法律法规管理后,现存10艘合法乡镇渡船按本《通知》核定线路渡运。规定渡船渡运线路调整报批程序,以及违法运输行为上报途径。

四是交通、海事、涉渡乡镇(街道)要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管理规定》《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各自履行法定职责,明确责任,加强乡镇客运渡船动态监管。

五是建立“极端天气”预警机制,确保预警信息第一时间传达到位。涉渡乡镇(街道)要制定极端天气渡运安全保障预案,开展实战化应急演练,配齐应急物资,提升处置能力。交通、海事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升应急搜救能力。

四、具体实施时间

《关于加强乡镇客运渡船安全管理的通知》自2026年6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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