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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116294894/2022-00117
[ 发文字号 ]
忠府发〔2022〕25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07-08
[ 发布日期 ]
2022-07-13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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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忠府发〔2022〕25号

当前,进入高温伏旱期,我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如下:

一、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

二、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区域:我县境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100米范围内(以下简称林区)。

三、禁火期内,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烧荒、烧草灰、烧秸秆、烧灰积肥、上坟烧纸、放鞭炮、野炊、吸烟、打火把、玩火、烧蜂窝、烧火(用电)驱兽、持枪狩猎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内,停止生产、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的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林业局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审批,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落实防火责任,增设临时防火检查卡(点),严格执行“防火码”扫码进出林区,增派巡山护林人员,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小孩、老年人、智障和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的管理,防止特殊人员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七、禁火期内,对在林区违规用火行为,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理,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章用火,请社会各界立即向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报告(举报电话119、54812350、54249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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