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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3-00089
[ 发文字号 ]
忠府发〔2023〕16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3-08-16
[ 发布日期 ]
2023-08-17

忠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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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禁止林区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忠府发〔2023〕16号

自8月起,我县进入高温伏旱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现将禁止林区野外用火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林区野外用火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以下称禁火期)。

二、禁止林区野外用火区域:我县境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100米范围内(以下简称林区)。

三、禁火期内,禁止携带一切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焚烧树木、枝叶、杂草、秸秆;禁止在林区上坟烧纸、放鞭炮、野炊、吸烟、打火把、玩火、烧蜂窝、烧火(用电)驱兽、持枪狩猎;禁止燃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四、禁火期内,停止生产、工程用火等林区用火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林业局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审批,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五、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等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护林员巡山守卡具体责任。增设临时防火检查卡(点),严格执行“防火码”扫码进出林区,增派巡山护林人员,加大巡护力度和密度,严格野外用火管控。各类森林扑灭队伍做好森林火灾扑救装备维护保养工作,开展靠前驻防和带装巡护,做好随时扑救森林火灾的准备。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小孩、老年人、智障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管理,防止重点人群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加强森林防火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森林火情或违规用火,请社会各界立即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报告(举报电话119、54812350、54249636)。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忠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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