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忠县支出型贫困家庭

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忠府办发〔2017〕1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忠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忠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忠县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143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医疗费用、学费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保障、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职责权限

(一)县民政局为本县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复核、审批、救助等工作。

(二)县教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相关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四)村(居)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有关服务工作。

第四条 救助类型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根据家庭收入、医疗费用、学费支出情况综合确定救助方式。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由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组成。

第五条 认定条件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家庭医疗费用、学费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三)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四)不得有我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六条 救助方式

(一)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医疗费、学费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及时救助。

(二)医疗救助。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基本治疗自负医疗费用后,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及时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救助。

(三)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慢性病需长期维持基本治疗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的,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扣减同期维持治疗自负医疗费用或学费后(学费按学期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子女家庭情况符合《忠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细则(修订)》相关规定的,纳入城乡低保予以保障。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以及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情况及收入证明;

4.全日制普通高校出具的正式学费发票复印件;

5.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

6.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7.申请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家庭医疗费用、学费支出情况开展入户调查,核算其家庭收入。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临时救助程序办理;符合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作出审核决定,按月报县民政局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核程序办理。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已审核纳入临时救助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已审核纳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家庭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审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系统,给予医疗救助;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符合低保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应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纳入低保保障。

第八条 法律责任

(一)从事支出型贫困家庭审核及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审核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救助资格,已享受相关救助的,按享受救助类型相关规定予以追回救助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忠县人民政府发布